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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邓国民、蒋应菊与罗英武、张先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民,蒋应菊,罗英武,张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67-3号申请执行人邓国民,男,生于195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蒋应菊,女,生于1963年10月7日。被执行人罗英武,男,生于1954年8月27日。被执行人张先英(系罗英武之妻),女,生于1954年8月27日。本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先英名下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新建南路的一套住宅(产权证号:YK2001-X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