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无锡旭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锐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无锡旭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锐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旭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琦,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李昪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杭州锐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胡阳根,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旭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锐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12169.50元、执行费人民币308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陈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