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娟与陈杰、张慧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陈杰,张慧东,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427号原告张娟。委托代理人牛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杰。被告张慧东。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50-2号综合楼。被告浙商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燕山路15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与被告陈杰、张慧东、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娟负担。审 判 长 徐武成人民陪审员 徐剑将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广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