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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立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锦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锦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立民初字第84号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邓裕忠。委托代理人:江展航,梁达森,该社职员。被告:张锦汉,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锦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勇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