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605号原告:杨某,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马琳,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诉称:杨某、周某甲经人介绍于1989年9月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三子女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杨某常因生活琐事遭到周某甲打骂。杨某曾于2009年要求离婚。周某甲写下保证书后仍旧不改。周某甲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某与周某甲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周某甲返还杨某的2.5亩承包地。庭审中,杨某放弃自愿放弃关于财产分割以及承包地的诉讼请求,以后另行主张。杨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原告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双堆集镇邹圩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育龄妇女卡片一份,证明双方的身份情况及婚育情况。第二组:保证书一份。证明因为打原告的行为,被告写过保证书。周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杨某所举证据审核认定意见如下:第一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第二组证据无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依法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杨某、周某甲经人介绍于1989年3月2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周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周某丁。本院认为: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杨某、周某甲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杨某起诉请求离婚,周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调解和好,依法应准予离婚。庭审中,杨某放弃自愿放弃关于财产分割以及承包地的诉讼请求,以后另行主张,系杨某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依法不予干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