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付中与郭建华、郭勇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郭付中,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21日,住唐河县。被告郭建华,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3日,住唐河县。被告郭勇玉,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3日,住唐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付中诉被告郭建华、郭勇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付中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付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付中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林代理审判员 常天喜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