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冯新国与贺文胜、李安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国,贺文胜,李安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620号申请执行人冯新国,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文胜,男,195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安怀,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冯新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文胜、李安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贺文胜、李安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冯新国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贺文胜、李安怀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3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