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督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申请支付令 (4)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李风英,李仙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督字第1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所在地址武乡县丰州镇太行街180号。法定代表人侯国斌,现任该行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武彤,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武乡县丰州镇红旗路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李风英,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申请人李仙萍,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人。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6月23日发出(2015)武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凤英、被申请人李仙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6月23日发出的(2015)武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59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XX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