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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荣志与马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873号原告王荣志,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马元亮,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志与被告马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荣志于2015年7月26日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志撤回对被告马元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廷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