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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商初字第982号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梦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华,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术慧,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娴婷,总经理。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华,王术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就韩国艺人金秀贤见面会事宜进行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55万元的投资款项,被告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款项并按照不低于投资款项的20%原告支付投资收益,但活动结束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2015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就款项的支付问题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4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投资款项、投资收益等各款项共计875820元。但在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再次违约,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各款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按照《还款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协议款项的,应当按照应付款项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约定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款项及收益等各款项共计87582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2746元、律师费4565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合作协议》。证据2、《还款协议》。证据3、《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付款证明。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17日,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就韩国艺人金秀贤西安见面会事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账55万元作为投资款项;乙方支付该费用后,在活动结束之后除甲方返还该投资金额全额之外,整体活动利润部分将有权占有10%的股份投资分红(含税);(甲方确保乙方此次活动固定受益率在乙方投资额的20%以上,不足部分甲方补给乙方,超出部分按照比例分红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投资本金以及分红所有款项,甲方应当按乙方要求按时转入乙方指定账户;需在合约规定期限内结算费用,如超出合约期限将先和乙方沟通,如乙方不认可将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递增;乙方招商所得乙方可先提取招商金额20%后剩余80%再按比例分红给甲乙双方;本合同项下所约定之实际损失也包括守约方为证实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各项调查取证、公证费用,守约方为寻求救济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2015年4月12日,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因《合作协议》签订后,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履行款项返还及支付义务,经双方协商,就款项的支付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确认,乙方应当支付的款项如下:1、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返还投资款项55万元;2、乙方应保证甲方的受益不低于投资款项的20%即11万元,甲方同意乙方按照11万元向甲方支付投资受益;3、因甲方逾期返还投资款项及逾期支付投资收益,截止到2015年4月12日已经逾期79天,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为156420元;4、自2015年4月13日起,乙方同意甲方以66万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4月21日,违约金共计59400元;综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共计875820元。二、乙方同意于2015年4月22日按照第一条约定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款项共计875820元;三、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上述费用,乙方应当按照应付款项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该诉讼支付律师费45656元。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韩国艺人金秀贤西安见面会事宜签订《合作协议》,系双方自愿,该《合作协议》有效。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应按约履行。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项及支付收益,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对返还投资款、支付投资收益及违约金均作了具体的约定,属双方当事人自愿,符合《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合作协议》和《还款协议》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按约承担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该诉讼已支付律师费。综上,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875820元;二、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应付款875820元为基数,按30%计付);三、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支付律师费45656元。上述第一、二、三条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5460元,由被告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群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