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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曲靖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432号原告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和。委托代理人肖青钦。被告曲靖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舜权。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靖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0元,减半收取7820元,由原告青岛锦润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