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与刘用嘉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刘用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29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宁,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权,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俊,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用嘉,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诉被申请人刘用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12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刘用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刘用嘉人民币777,810.74元及利息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裁定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202号裁决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用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的房屋,但因本院系轮候查封,依法无权予以处置变现。除此,本院经至实地执行,并赴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在本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2015年7月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于同年7月14日前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用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