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刘×&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3374号原告张××。被告刘××。原告张××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年××月××日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架。2011年2月份,被告回娘家生活居住至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刘××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参加庭审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未共同生育子女。2011年2月份,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回娘家生活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双方结婚证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主婚姻,但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回娘家生活居住多年,双方互不尽家庭义务,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应准予。被告经本院传唤既不提交书面答辩,也不参加庭审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判决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贵洋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