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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松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92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9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潘菊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均��女。被执行人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卢柳燕,职务不详。原告上海松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义务,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起算至2014年12月止两年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0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查明,本案涉及的物业标的,即被执行人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XXX号XXX室房屋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由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本院等多家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该房屋由案外人设定大额登记抵押债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的其他房产等财产亦被多家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财产线索。2015年6月3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在前,故本院无执行处置变现权。现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松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