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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邹赵岚与蒋功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赵岚,蒋功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邹赵岚。法定代理人赵春荣。被执行人:蒋功益。本院在执行邹赵岚申请执行蒋功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功益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邹赵岚已领取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蒋光明审判员  李夷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