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执字第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剑平、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平,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78-1号申请执行人黄剑平,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杨丽,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剑平与被执行人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丽应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剑平,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6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杨丽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丽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公告期满被执行人杨丽既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又没有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丽的财产线索。另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丽在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房产管理所、工商局均没有财产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进行了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德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