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丹与林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林亮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刘丹。被告林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与被告林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丹负担。审 判 长 胡耀群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人民陪审员 王 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