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谷某某诉庞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庞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03号原告:谷某某,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庞某某,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庞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谷某某减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