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谷某某诉庞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庞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03号原告:谷某某,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庞某某,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庞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谷某某减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