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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某某诉被申请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石民一保字第57-1号申请人唐某某。被申请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某某诉被申请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银行存款4***0元。案外人唐某某、张某某自愿以其银行存款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银行存款4***0元。二、冻结案外人唐某某用于担保的招商银行华新支行存款2*****0元,账号:62*****919;冻结案外人张某某用于担保的中国建设银行雁峰支行存款1****0元,账号:298****8042542。在本案审理、执行中,不予办理担保物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水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娇姿校对责任人:贺水郴打印责任人:龙娇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