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住清丰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由审判员王旭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旭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高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