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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宋广清与高立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清,高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元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宋广清,男,50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立辉,男,36岁,汉族,农民。宋广清申请执行高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立辉经常躲藏,找不到人,经查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刑云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