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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铁锁与高立雄、杜二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铁锁,高立雄,杜二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152号申请执行人武铁锁,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立雄,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二仲,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武铁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1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立雄、杜二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高立雄在银行的存款136036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李怀表、白平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叶胜刚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李怀表、白平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33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