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与南通金晟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南通金晟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507号原告: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智伟。委托代理人:朱忠卿。委托代理人:徐玲玲。被告:南通金晟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金晟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杭州尚诚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小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