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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临潼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临潼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刘某,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亚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