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临潼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临潼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刘某,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亚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