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石某与张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石某,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被告:张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石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64元,合计139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39元)。审判员 毕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合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