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风兰与吕俊岐、李光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兰,吕俊岐,李光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496号原告赵风兰,女,汉族,1961年8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马晓荣,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俊岐,男,汉族,1957年6月23日生。被告李光彩,女,汉族,1961年12月15日生。原告赵风兰诉被告吕俊岐、李光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风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晓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俊岐、李光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被告吕俊岐向原告分两次借款共计200000元,当时口头承诺用三个月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吕俊岐未到庭答辩。被告李光彩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吕俊岐分别于2013年5月18日、2014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条两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吕俊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吕俊岐没有偿还借款,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吕俊岐的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俊岐、李光彩共同偿还原告赵风兰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638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高 权人民陪审员 王国玲人民陪审员 徐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