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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村村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0091号原告李春华,男,汉族,1949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村。被告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村村委会负责人王学军,村主任。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在审理李春华诉被告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华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敦化市黄泥河镇威虎岭村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华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郭立鑫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