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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思活与石良彬、福建平和龙溪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思活,石良彬,福建平和龙溪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贺八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周思活。被执行人:石良彬。被执行人:福建平和龙溪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西山路24号。申请人周思活与被执行人石良彬、福建平和龙溪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