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5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文德与山西广通源商贸有限公司、崔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德,山西广通源商贸有限公司,崔颉,太原昌瑞物流有限公司,张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544-3号原告张文德,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侯为为,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广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金地花苑大门北侧6号。法定代表人张晋辉,总经理。被告崔颉,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被告太原昌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小站苑30栋1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焦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昌瑞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清徐县。被告张东辉,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德诉被告山西广通源商贸有限公司、崔颉、张东辉,太原昌瑞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德与四被告已自动履行,故原告张文德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德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晋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3元减半收取1261.5元,由被告张东辉负担,保全费1075.75元,由原告张文德负担。审判员 刘 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