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上海殷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殷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376号原告:上海殷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91号17203室。法定代表人:应景常,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丽萍,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慧,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招商局。原告上海殷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7月24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确认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殷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季 刚代理审判员 谢 徵人民陪审员 李友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