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执字第01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04-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何长卫,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弟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