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张凤芹与赖文伟、李志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张凤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昆峰。被告赖文伟。被告李志明。被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振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芹与被告赖文伟、李志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芹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芹负担。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