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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张庆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温泉镇长宁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6478819-2。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庆文,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1477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庆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庆文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庆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庆文银行存款61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严贤柱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