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旭东与陈兴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东,陈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03-1号申请执行人张旭东,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兴萍,女,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张旭东与被执行人陈兴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兴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兴萍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兴萍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