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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程玺与被告柴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玺,柴玉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程玺,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柴玉军,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红兵,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玺与被告柴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程玺负担。审 判 长  贾自民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周建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