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程玺与被告柴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玺,柴玉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程玺,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柴玉军,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红兵,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玺与被告柴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程玺负担。审 判 长 贾自民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周建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