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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林捷与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捷,周振良,卢柳燕,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26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林捷,男,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振良,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卢柳燕,女,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卢柳燕,董事长。原告林捷诉被告周振良、卢柳燕、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40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六被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义务,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周振良归还借款43,902,502元,支付利息12,648,986.98元,支付加付利息3,162,246.74元,支付律师费750,000元,要求其他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六被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7,904.7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振良、卢柳燕、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后,本院已查封、冻结六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于2014年12月2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振良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屋及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方陆路XXX号XXX层、XXX号XXX层、XXX号XXX层、XXX号XXX层、XXX号XXX层、XXX号XXX层,209-217号201室,195-203号201室、202室、301室、302室,209号1层,209-217号202室、301室、302室,211号1层,213号1层,215号1层,219号1层,221号1层,223号1层,225号1层,219-225号201室、202室、301室、302室,227号1层,229号1层,231号1层,233号1层,227-233号201室、202室、301室、302室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柳燕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XXX号XXX层XXX-XXX室、XXX层XXX-XXX室、XXX层XXX室至808室及1006号801室房屋及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方陆路XXX号XXX层、XXX号XXX层、XXX号XXX层、XXX号XXX层,235-241号201室、202室、301室、302室,243号1层,245号1层,247号1层、249号1层,243-249号201室、202室、301室、302室,251号1层,251-259号201室、202室、301室、302室,253号1层,255号1层,257号1层,259号1层,207号1层,207号202室、302室房屋;及嘉定区方德路XXX弄XXX-XXX号XXX室、XXX室、XXX室房屋,194号1层、195号1层、196号1层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松江SJ-07-001号)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香花街道学子南路XXX号工业用地。上述房屋查封至2016年12月22日止。于2014年12月26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周振良、卢柳燕在上海本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95%、5%股权,冻结期限至2016年12月25日止。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六被执行人同类纠纷(2015)松执字第1264号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4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卢柳燕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文翔路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至2018年4月29日止。2015年6月8日,本院冻结并公示被执行人周振良持有的贵溪市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股权及其他投资收益,期限二年。2015年4月30日,本院轮候查封该案保证人上海本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光华路XXX号XXX幢厂房,查封期限三年,至2018年4月29日止。另查明,六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股票、存款、设备类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轮候查封的上述被执行人、保证人名下财产均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在前,故本院无执行处置变现权,冻结的股权也难以处置变现。现本院未查实六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六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林捷与被执行人周振良、卢柳燕、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乾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洲事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4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