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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安装集体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孙传银,原审被告王佳风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16-1号本院对上诉人吉林安装集体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孙传银,原审被告王佳风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二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16号民事裁定中,原审案号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应改为“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