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民三终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小民与被上诉人唐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甲,李某甲,李某,唐某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甲,又名林某乙,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系李某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之妻)。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系李某之父。上诉人林某甲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某甲、被上诉人李某甲并代理李某、唐某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李国恩及李中民系李某、李某甲的亲属,二人证实李某夫妻与李某甲已经于2010年5月份分家,而李某甲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的委员王高升作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证实不知道李某夫妻与李某甲分家一事,且在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执行人员询问李某甲时,李某甲自认与李某系同一家庭成员,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查明;2、李某甲与林某甲债务形成的时间需查明,同时查明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进一步确认该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债务;3、如该债务系家庭共同债务,家庭成员是否对该债务进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俊波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妍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