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华,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3号���请执行人刘淑华,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秦民终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淑华支付押金1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18元,向申请执行人刘淑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至给付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7月26日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为66元。但被执行人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建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