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商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中来与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商初字第00017号原告陈中来,居民。委托代理人董学明,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三组华泰路2号。法定代表人羊中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兵,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来与被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来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中来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陈中来负担。审 判 长 汪 洋审 判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金利书 记 员 马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