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开祥与被上诉人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民委员会建桥村民组、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开祥,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民委员会建桥村民组,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1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开祥,男,194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余烽泽,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民委员会建桥村民组,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委会建桥组。负责人:汪贵友,系该村民组组长。诉讼代表人:汪贵友,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诉讼代表人:程桂芳,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诉讼代表人:项国富,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委会。负责人:华松年,系该村村主任。上诉人甘开祥因与被上诉人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民委员会建桥村民组、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开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开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7元,减半收取6113.5元,由甘开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大明审 判 员 杨似友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愿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