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XX康申请执行王朝阳、王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XX康,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朝阳,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王远,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康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朝阳给付申请执行人XX康人民币118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2元,案件执行费81元,王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王朝阳、王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康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朝阳、王远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10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