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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玉勤与刘长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勤,刘长林,曹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勤,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长林,无业。被执行人:曹锦华,退休职工。赵玉勤申请执行刘长林、曹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长林、曹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长林、曹锦华立即给付申请人赵玉勤借款2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长林、曹锦华工资已冻结,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民诉前调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