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玉勤与刘长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勤,刘长林,曹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勤,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长林,无业。被执行人:曹锦华,退休职工。赵玉勤申请执行刘长林、曹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长林、曹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长林、曹锦华立即给付申请人赵玉勤借款2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长林、曹锦华工资已冻结,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民诉前调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