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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贤伦与陈伟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49-1号申请执行人王贤伦,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陈伟祥,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王贤伦与被执行人陈伟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执行人陈伟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伟祥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伟祥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