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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远碧与潘春兰、邹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碧,潘春兰,邹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403号原告王远碧,女,194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潘春兰,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邹小兵,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碧诉被告潘春兰、邹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碧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碧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远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远碧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