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树与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徐树,居民。被执行人李玉春,居民。原告徐树诉被告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玉春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750元。逾期后,李玉春未履行给付义务,徐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玉春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准确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玉春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准确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树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