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彭永超与李润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超,李润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彭永超,被执行人:李润娣。申请执行人彭永超与被执行人李润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润娣去向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19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