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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淮海与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淮海,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梁淮海。被执行人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淮海因与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贾劳人仲案字(2014)第25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为8124.13元,拖欠的工资11927.1元,以上合计20051.23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所有请求事项全部了结,再无其他纠纷。今后申请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北申请人主张权利;二、以上款项分6个月付清,于2015年1月25日前付3324元,以后每月25日前付3324元,至2015年6月25日止全部付清;三、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各项保险补齐并转为个人。申请人需配合被申请人人事部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如因个人原因不配合导致失业保险办理失败,责任由申请人自负。同时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以下积极的执行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有房产,已查封;(三)查询车辆信息,有车辆,已查封;(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五)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情况,有土地,已查封。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42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房产信息,有房产,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查询车辆信息,有车辆,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查询被执行人土地登记信息,有土地,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贾劳人仲案字(2014)第25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雷执行员 许平喜执行员 李守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柏 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