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轲申请执行胡占发、杨新艳、王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轲,胡占发,杨新艳,王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473号申请人李轲,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胡占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杨新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王俊义,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李轲申请执行胡占发、杨新艳、王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协议内容时间超出法定执行期限,在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4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伟 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