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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水连与被告崔卫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孟某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71年1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应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农历12月6日同居生活,1994年2月11日生一子取名崔某甲。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为此,现原、被告分居长达18年之久,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崔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12月29日同居生活,1994年2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崔某甲,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于1996年春上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没有很好的培养夫妻感情,分居生活较长,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 丽审判员 朱文靖陪审员 史伟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为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